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057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浩。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
被告:廖保疆。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保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姗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戚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