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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195号之一

李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195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杰(李安广),男,生于1966年10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执行人李杰(李安广)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枝江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0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枝江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