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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68号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叶曾玲、沈朝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叶曾玲,沈朝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68号

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新闻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潘良庆。

委托代理人:高小健,该公司员工。

被告:叶曾玲,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沈朝权,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曾玲、沈朝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姚 萍

人民陪审员  傅广平

人民陪审员  徐加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芬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