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68号
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新闻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潘良庆。
委托代理人:高小健,该公司员工。
被告:叶曾玲,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沈朝权,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曾玲、沈朝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姚 萍
人民陪审员 傅广平
人民陪审员 徐加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芬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