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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3179号

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关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关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2层。法定代表人王云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长江,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茜,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甄洁莹担任

审判长,法官王晴、孙鑫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七十八元,由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七十八元,由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甄洁莹

代理

审判员  王 晴

代理

审判员  孙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