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余建俊,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余建俊寻衅滋事一案,由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宣刑初字00228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余建俊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建俊名下所有的皖P379**号车辆,该车辆暂无法处理变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余建俊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刚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中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