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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542号

李亭亭与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亭亭,李晓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李亭亭,

被执行人:李晓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004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亭亭与被执行人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0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茆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