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802号原告陈桂英。委托代理人柏文荣,高邮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彩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代表人许永慧,系被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与被告詹彩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向东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人民陪审员 高 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