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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丽人才华商店与张瑞林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丽人才华商店,张瑞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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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丽人才华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号。经营者张俊华(身份证号×××),女,1965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瑞林,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申执行人北京丽人才华商店与被执行人张瑞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43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张瑞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丽人才华商店货款人民币八万五千八百二十元。申请执行人北京丽人才华商店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丽人才华商店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瑞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瑞林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张瑞林依法采取纳入失���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瑞林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张瑞林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等,发现被执行人张瑞林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丽人才华商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瑞林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丽人才华商店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瑞林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丽人才华商店发现被执行人张瑞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张瑞林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 继 全

代理

审判员 朱���日

代理

审判员 王 长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