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242号原告焦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保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 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