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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1242号

焦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焦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242号原告焦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保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 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