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914号
原告:贾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914号
原告:贾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