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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914号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914号

原告:贾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