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4号
申请执行人:徐庆生,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董启会,男,茌平县徐庆功与董启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庆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询系统,被执行人董启会在各大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徐庆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董启会的下落,因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董启会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刘 峰代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