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8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明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宁爱街53号。负责人玉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光诚,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仁飘,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黄汝回,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宁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明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仁飘、黄汝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仁飘已于2016年5月29日全部履行凭祥市人民法院(2013)凭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3)凭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建师
代理
审判员 庞 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仕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