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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661号

李某某与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66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波

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

人民陪审员  王 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继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