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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2496号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司玉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玉龙,司云修,司云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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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496号

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超,该公司职员。

被告:司玉龙,男。

被告:司云修,男。

被告:司云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司玉龙、司云修、司云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怀义

审 判 员  李治国

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