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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行审26号

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睢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睢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24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余方林,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睢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苗建强,职务总经理。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人社监罚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中对被处理单位所交代的权利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文规定进行,因申请执行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第9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亚军

审判员  苏长青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