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车莉。被执行人王海明。被执行人徐美。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与王海明、徐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公证处(2009)承县证经字第1426号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泳超 百度搜索“”
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与王海明、徐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车莉。被执行人王海明。被执行人徐美。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与王海明、徐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公证处(2009)承县证经字第1426号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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