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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724号

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与王海明、徐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王海明,徐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车莉。被执行人王海明。被执行人徐美。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与王海明、徐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县支行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公证处(2009)承县证经字第1426号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泳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