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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671号

蒋欢庆与吉利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蒋欢庆,吉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671号原告蒋欢庆,男,汉族。被告吉利伟,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蒋欢庆与被告吉利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