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671号原告蒋欢庆,男,汉族。被告吉利伟,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蒋欢庆与被告吉利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