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沈阳市XX学校。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回款10735.27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苏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京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