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住安徽省巢湖市。徐某某与陈某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胡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子英
审 判 员 蒋海涛
人民陪审员 何来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阮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