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73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面包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面包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