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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字第1105号

漆孟仪与徐春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漆孟仪,徐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字第1105号

申请执行人:漆孟仪,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徐春生,男,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春生的银行存款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