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字第1105号
申请执行人:漆孟仪,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徐春生,男,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春生的银行存款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