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276号
原告: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4741-4。
法定代表人:陆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大勇,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荣达电器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组织机构代码74102902-X。
法定代表人:韦达,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荣达电器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凤妹
代理
审判员 沈 佳
人民陪审员 严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 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