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693号
原告:吴建华,男,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
委托代理人:王义花(吴建华之妻),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
委托代理人:张玉新疆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云侠,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
委托代理人:沈建平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华与被告吴云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华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云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华撤回对被告吴云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投递费434元,合计127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2110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新民
人民陪审员 代加银
人民陪审员 徐生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段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