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519号

付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519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