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0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焱,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吴桥县。2015年11月27日因盗窃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字(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焱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14日16时左右,被告人周焱在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医院住二部十五楼17室46床窃取周某1现金25万韩元(折合人民币1404元),农业银行卡一张(62×××79),周某1本人身份证一张。2、2015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周焱在沧州市脑科医院四楼楼道窃取陈某现金500元,银行卡两张(工商银行:6282880061567153;农业银行62133617362903660)。3、2015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周焱在沧州市二医院骨科楼住院部4楼肿瘤科加61床,窃取王某现金550元、两张银行卡和杨志兴身份证一张。为此,指控被告人周焱犯盗窃罪并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周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14日16时左右,被告人周焱在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医院住二部十五楼17室46床窃取周某1现金25万韩元(折合人民币1404元),农业银行卡一张(62×××79),周某1本人身份证一张。2、2015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周焱在沧州市脑科医院四楼楼道窃取陈某现金500元,银行卡两张(工商银行:6282880061567153;农业银行62133617362903660)。3、2015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周焱在沧州市二医院骨科楼住院部4楼肿瘤科加61床,窃取王某现金550元、两张银行卡和杨志兴身份证一张。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周焱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陈某、周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视听资料,被害人周某1的银行卡和周某2的持卡证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焱的到案经过说明和办案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韩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被告人周焱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焱多次在医院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焱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焱退赔给被害人周某1现金1404元,陈某现金500元,王某现金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忠诚
审 判 员 赵颖梅
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