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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519号

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薛泰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薛泰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519号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新华街二委十组。法定代表人穆春彦,职务经理。被告薛泰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泰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爱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