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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796号

肖国臣与童忠民、童道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肖国臣,童忠民,童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796号原告肖国臣,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童忠民,男,1960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童道平,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臣诉被告童忠民、童道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国臣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国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国臣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

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