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796号原告肖国臣,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童忠民,男,1960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童道平,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臣诉被告童忠民、童道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国臣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国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国臣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
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