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英,女,汉族,连州市人,住韶关市。
被执行人:肖水城,男,汉族,住连州市大路边镇。
原告陈国英诉被告肖水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连法星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告肖水城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英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水城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工商局、住建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字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熊伟敏
审判员 唐贯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