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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1500号

1500房华林与张莲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华林,张莲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房华林,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张莲莲,女,汉族,1989年6月7日生,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申请执行人房华林与被执行人张莲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44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772元及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莲莲名下现暂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莲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4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洪文林执行员  袁晓鹏执行员  陈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