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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526号

石景景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景景,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石景景,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玉珠,该董事长。石景景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石景景购房款286717元、支付违约金2867.1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继东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