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石景景,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玉珠,该董事长。石景景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石景景购房款286717元、支付违约金2867.1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继东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