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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4民初355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民初355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个体运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李某乙,女,汉族,额尔古纳市某储库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郎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乃仁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