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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207号

李金与蔡学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蔡学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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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男、汉族,1980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蔡学政,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李金与蔡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蔡学政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金借款44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蔡学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学政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金借款44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学政于2016年5月17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金借款44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6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