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男、汉族,1980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蔡学政,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李金与蔡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蔡学政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金借款44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蔡学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学政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金借款44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学政于2016年5月17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金借款44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6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