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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075号

顶康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桂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顶康科技有限公司,金桂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075号

原告:顶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五金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项顺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桂娟,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顶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桂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顶康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朱琳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傅俊霞?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