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583号原告刘xx,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李xx,女,1942年4月22日出生。被告王x,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王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王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七元,由原告刘xx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