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17583号

刘xx与李xx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xx,李xx,王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583号原告刘xx,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李xx,女,1942年4月22日出生。被告王x,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王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王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七元,由原告刘xx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