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23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2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代理人谭启华,乔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8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代理人文学凯,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文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