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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236号

王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23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2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代理人谭启华,乔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8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代理人文学凯,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文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