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女。系林某某之妻。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林某某与邱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邱某某给付林某某欠款6050元。调解书生效后,林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某某已将执行标的款6050元自觉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邱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