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270号原告长寿区旭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长路10号1幢1-6号,组织机构代码L6446757-7。经营者李龙伟,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至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北环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寿区旭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至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寿区旭日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寿区旭日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寿区旭日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长寿区旭日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刘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廖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