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109号原告鸡西市瑞奇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平,系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山华源选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秀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会书,职务密山华源选煤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瑞奇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密山华源选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瑞奇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密山华源选煤有限公司已经歇业,人员到外地经商,无法正常诉讼为由,鸡西市瑞奇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瑞奇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瑞奇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8.00元,因本案鸡西市瑞奇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74.00元,由原告鸡西市瑞奇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永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