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董谋被执行人张永胜,1982年3月15日,居民。被执行人刘辉,居民。被执行人张建,居民。被执行人张永华,居民。被执行人张玉,居民。申请执行人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胜、刘辉、张建、张永华、张玉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栖商初字第0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永胜、张永华、张建、张玉、刘辉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永胜、张永华、张建、张玉、刘辉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永胜、张永华、张建、张玉、刘辉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张永胜、张永华、张建、张玉、刘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苏0322执9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赵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