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53号
原告:广州市物盈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吕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友增,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道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广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物盈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友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物盈货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物盈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物盈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丁 丁
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
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