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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543号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高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高翔,何若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54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5672-0。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高翔,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何若科,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高翔、何若科(2016)浙0282民初113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0000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3935元,执行费6557.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