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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842号之一

吴馥珊与佛山市禅城区僖慕马赛克经营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馥珊,佛山市禅城区僖慕马赛克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馥珊,女,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僖慕马赛克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宝塔路9号303。经营者王丽珍,女,汉族,1943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吴馥珊与佛山市禅城区僖慕马赛克经营部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1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僖慕马赛克经营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馥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劳动合同工资共9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该经营部的经营者王丽珍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王丽珍的户籍地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委托该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回函。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84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建聪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张文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胜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