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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404-6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陈宇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陈宇宙,陈小娜,冯世品,陈均雪,黄书画,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40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负责人蒋锦强。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陈均雪。被执行人陈宇宙。被执行人陈小娜。被执行人冯世品。被执行人陈均雪。被执行人黄书画。被执行人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鲍宗孩。被执行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郑祥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陈宇宙、陈小娜、冯世品、陈均雪、黄书画、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陈宇宙、陈小娜、冯世品、陈均雪、黄书画、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9453788.65元、利息及罚息;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宇宙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10幢805室房屋所得价款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248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小娜、冯世品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1幢602室房屋所得价款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2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四、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均雪、黄书画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永乐路300号房屋所得价款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5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宇宙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南岸花城枫江苑5幢4单元902室房屋所得价款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248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六、被执行人陈均雪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5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被执行人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55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八、被执行人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77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九、负担本案诉讼费59520元,执行费746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陈均雪、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陈均雪、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而被执行人陈宇宙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10幢805室房屋及被执行人陈小娜、冯世品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1幢602室房屋和被执行人陈均雪、黄书画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永乐路300号房屋,本院均已拍卖掉,所得拍卖款扣除评估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税费,预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安置费,余款5311500元已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宇宙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南岸花城枫江苑5幢4单元902室房屋,正在处置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宇宙、陈小娜、冯世品、陈均雪所有的房屋已被拍卖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或正在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陈均雪、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陈宇宙、陈小娜、冯世品、陈均雪、黄书画、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拍卖有关材料、执行款收据、领款收据及(2015)温苍执民字第2404、2404-1、2404-2、2404-3、2404-4、2404-5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陈宇宙、陈小娜、冯世品、陈均雪、黄书画、温州广鑫包装有限公司、温州迦拿包装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4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尔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