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927号
原告:谭某。
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远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金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