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民初1927号

谭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927号

原告:谭某。

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远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金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