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英,成年。被执行人时卫忠,成年。被执行人李炳翠,成年。本院在执行李春英与时卫忠、李炳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沾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岐
审判员 吴洪申
审判员 唐好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