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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保161号之一

王何云与张庆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何云,张庆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保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何云。被执行人张庆顺。申请执行人王何云与被执行人张庆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冀0426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5月26日以(2016)冀0426执保1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庆顺在中国农业银行涉县龙山支行的存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彦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利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