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尉得合,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李洪太,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于宝增,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尉得合与被执行人李洪太、于宝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尉得合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洪太、于宝增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一万八千一百四十三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四元。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洪太、于宝增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储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账户及房产、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洪太、于宝增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尉得合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洪太、于宝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来喜
审判员 于思涛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国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