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王加臣,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张玉富,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加臣与被执行人张玉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景 东
审判员 刘 奇 芳
审判员 冯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 日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