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官秀英,女,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江枭,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官秀英与被执行人江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光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1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江枭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枭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国平
审判员 邱卫平
审判员 李绍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明琴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