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256号
原告:童琳,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程扬扬,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童琳诉被告程扬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琳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扬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童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婵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